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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法词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指文化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承担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责任的,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的传承人。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态的文化表现形式,需要通过人的行为和语言来加以传承,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过程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相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也分为国家、省、市和县四级。根据2008年5月14日文化部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3)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2011年6月1日生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重申了这些条件,明确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传承人,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这些支持措施包括: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以及开展其他传承、传播活动。与此同时,传承人也必须履行法定义务,包括: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若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丧失传承能力,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的设立既是中国相关实践逐渐演变的结果,又受到日本、韩国等国无形文化财保护“人间国宝”制度的一定影响。从1979年开始,原轻工业部即对有突出贡献的工艺美术艺人授予“中国工艺美术家”荣誉称号,这被认为是我国传承人认定制度的开端。从1988年开始,该荣誉称号改名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随着1997年《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参选对象从陶瓷、漆器、刺绣等轻工业出口创汇领域逐渐扩展到许多传统手工艺领域。从1996年起,中国民间艺术家协会也推出了“民间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评选活动。这些称号无论是由政府部门组织认定,还是民间机构自行评选,更多地是对工艺美术行业的佼佼者所给予的肯定或鼓励,并非为了全面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所涉及的领域也十分有限。随着我国越来越多地涉足国际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机制,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化进程逐渐加快,相关制度也逐渐国际化。199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了《关于建立“人间活珍宝”制度的指导性意见》,将日本、韩国等国在无形文化财保护领域行之有效的“人间国宝”制度加以推广。在此背景下,我国逐渐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重要意义,并于2007年6月9日第二个“文化遗产日”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习惯上该概念常被简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但这样做容易产生歧义。从理论上看,凡是掌握某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和知识,愿意继续保有并传承这一技艺和知识的人,均可以理解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但只有那些符合法定条件,并由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认定的传承人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本章原创,作者:王云霞;责任编辑:胡姗辰)